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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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江红,谢广利.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J].黑河学刊,2014(10):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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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江红 谢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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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4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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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设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障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然而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善意",却没有给以明确的界定。正因为此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对"善意"的界定,应当首先在权衡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对受让人在接受该让与时的主客观情形加以厘定,其次,尽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关于"善意"的界定时点宜界定在不动产转移合同成立之时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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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不动产 善意 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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