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纠正越权定价行为——论物价系统行风建设“五不准”规定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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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陕西省物价局结合价格工作特点制定了全省物价系统行风建设“五不准”规定,明确提出“不准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其意义就是要从价格管理上制止越权定价行为。这不仅是全省各级物价部门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对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了依法治价的规范要求。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违反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越级定价”、“隔行定价”、“随意定价”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物价部门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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