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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之成因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关丙荣.浅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之成因及其完善[J].金卡工程,2010,14(7):48-49.
作者姓名:关丙荣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在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并非有法律所期待的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往往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变为村民委员会既而变为村民委员会个别干部,即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主体是虚位的,继而在我国农村中出现大量侵犯农地现实使用人利益的现象。

关 键 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虚位性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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