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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文件: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
摘    要: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有关要求,保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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