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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治理腐败的财政制度改革
引用本文:李新.小议治理腐败的财政制度改革[J].上海财税,2003(2).
作者姓名:李新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摘    要: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经济利益之间的交换,其实质是“利用公权谋私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是一种“寻租”现象。租金原指生产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给却因种种原因难以增加而产生的差价。现代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以及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进一步认为,租金已经不仅由某种生产要素的自然属性或产权关系的供给弹性不足而产生,还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理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差价收入。“寻租”活动就是寻租人(行贿者)为了寻求租金,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这些差价。腐败行为的收益就是贪污、受贿、挥霍的金额,其成本则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事发后所受的处罚,包括将失去的原有收入、罚款、刑事惩罚所受的损失等;二是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即使事发后所受的处罚很大,但如果“被发现的可能性”为零或近乎于零,则腐败成本事实上还是为零或近乎于零,因为“搞腐败的成本”理论上是两者的乘积。“被发现的可能性”仅仅是一个概率,不仅取决于你监督了多少、发现了多少,还取决于在一定条件下有多少人“有条件搞腐败”,“需要被监督”。如果“需要被监督”的人很多,则被发现的概率还是很小的。治理腐败的办法有两种:一是降低搞腐败的收益;二是提高搞腐败的成本。降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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