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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与收益
作者姓名:秦虹  张智
作者单位:1.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摘    要: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关 键 词:经济适用房 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 产权 人民政府 土地使用证 所有权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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