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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不必重复投保
作者姓名:张晓波
摘    要:通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真的如此,势必会出现这种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这样,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明确要求以提供医疗费的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所以说,如果不是为了应付可能的巨大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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