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行业:税收问题把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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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仁忠,王泽民,沈辉,范景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问题把脉[J].税收征纳,2005(3):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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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仁忠 王泽民 沈辉 范景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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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护环境,促进废旧物资再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按入库增值税税额70%返还的优惠政策。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项政策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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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废旧物资回收 企业 增值税 经营单位 税收问题 抵扣 免征 返还 促进 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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