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成立的不稳定性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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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永宏.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成立的不稳定性与对策[J].中国农业会计,19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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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永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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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周矾农场计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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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权责发生制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按照它的要求,凡本期应得的收益,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列作本期收益,据以计算本期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因此,我国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销售收入成立的三种入帐时间:①钱货两清,收到货款时直接入帐;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以货款收到时作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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