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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20一25号
引用本文:财政部会计司.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20一25号[J].会计研究,2000(10):50-55.
作者姓名:财政部会计司
作者单位: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
摘    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的列报>(1997年修订)第11段指出,财务报表只有在符合适用的每项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发布的每项解释公告时,才能被认为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 解释公告第20号 权益法:损失的确认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一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 问题 1.在一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持有各种按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企业的或合营的财务权益.例如,投资者可能持有的财务权益包括普通股或优先股、贷款、预付款、债务性证券、获得普通股的选择权或者应收账款.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第22段指出,在权益法下,一旦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亏损分担额等于或超过了投资的账面金额,该投资者通常应终止将其对联营企业的更多亏损分担额列入收益表.但是,对于投资者作出担保或其他承诺的联营企业债务,应在投资者已承担的义务或已代联营企业偿债的支出范围内,计提追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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