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也有“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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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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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3月10日,村民徐某因病住院向王某借款5200元,约定6个月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结尾王某写的“担保人”后面李某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逾期后,徐某一直无力归还借款,于2005年5月2日病逝。同年6月15日,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代徐某偿还借款5200元。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类似于商品的保质期。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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