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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土地租赁制
引用本文:陈华锋,孙丽.浅谈国有土地租赁制[J].活力,2010(14):41-41.
作者姓名:陈华锋  孙丽
作者单位:黑河市国土资源局,黑河,164300
摘    要:1988年以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

关 键 词:国有土地  租赁制  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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