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土地租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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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华锋,孙丽.浅谈国有土地租赁制[J].活力,2010(14):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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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华锋 孙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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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河市国土资源局,黑河,16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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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8年以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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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 租赁制 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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