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规范普通公路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恢复重建因灾害受损公路基础设施,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C2011]22号),《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C2000]9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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