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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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 0 1年 2月 6日 财金〔2 0 0 1〕2 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为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现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 ,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 ,逾期 1 80天 (含 1 80天 )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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