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摘    要:20 0 1年 2月 6日 财金〔2 0 0 1〕2 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为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现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 ,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 ,逾期 1 80天 (含 1 80天 )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