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年利润为基数,进行环比来提取奖金的办法,要慎重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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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宗礽.以上年利润为基数,进行环比来提取奖金的办法,要慎重考虑[J].上海会计,198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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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宗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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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工交企业提取奖金办法,除少数单位采用利润包干、利润留成外,大多数单位采用利润环比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以上海轻工业局所属某公司系统为例,凡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的产量、质量、利润、品种(内外贸供货合同)四项指标的,提奖按人平均91/年;利润达到去年实际水平的,提奖按人平均116.6元/年;利润每增长1%,平均多提奖1.8元,多超多提,但最高不得超过按人平均175元/年。这一办法在鼓励基层企业增产增收,为国家多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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