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第36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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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战立.关于《保险法》第36条的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2006(27):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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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战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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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从而获得保险费利润,因而很少主动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过,<险法>规定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我国<保险法>第36条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本文以后统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之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存在许多缺陷,笔者在此发表些拙见同<保险法>的研究同人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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