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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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映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问题[J].经济研究,19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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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映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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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汉论坛》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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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在工业生产企业中,有不少非生产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如住宅、食堂、学校、医院、幼儿园、招待所、影剧院、澡堂、疗养院……等等。企业越大,规格越高,这些生活服务设施也就越全。由于这些生活服务设施处于企业生产过程之外,并未参与生产,所以习惯称之为非工业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区别于厂房、机器等生产性固定资产。但从基本建设的角度出发,这些生活服务设施既然也是由基本建设投资形成的,那就也有个投资回收问题。而这些设施与机器、厂房等一样,也不是一次性消耗的。故其投资回收也就和生产性固定资产一样,通过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而逐次进行价值补偿。和生产性固定资产一样,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同样进入本企业产品的成本,并经由产品的销售,实现其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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