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0年8月,某法院发布公告,委托拍卖行拍卖某区2号楼一套住房。张先生到拍卖行进行了登记,并参加了公开拍卖大会。经过激烈竞价,最终张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竞价成功,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两日内交齐了全部房款。孰料,9月15日,李女士从该小区楼下经过,被楼上扔下的一酒瓶砸伤,当场昏迷不醒。经治疗,李女士虽无生命危险,但留下了经常头疼的后遗症,并花去医疗费数十万元。伤好后,李女士将该楼所有住户包括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张先生不服,称酒瓶不是自己扔的;其次,房子系拍卖所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不是房屋所有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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