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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本文:王黎黎,李贞.论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13(1):48-56.
作者姓名:王黎黎  李贞
作者单位:[1]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2]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彭州611930
摘    要: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包括否定存在论、整体利益论、多数人利益论、个人利益总和论、抽象秩序论等观点。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所享有的、保障社会正常运转所要维护的有效价值。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广泛,其中涉及经济发展的利益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基础,是经济法于其他法律学科的重要区别。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是由其克服市场失灵的调整目的决定的,是由其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对象决定的,是由其追求总体经济效益的特征所决定的。经济法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体现在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和有序竞争的经济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实质公平、维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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