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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研究——兼谈《运输公约草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作用
引用本文:刘轶.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研究——兼谈《运输公约草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作用[J].企业家天地,2008(11).
作者姓名:刘轶
作者单位:上海电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教研专项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9-023-2
摘    要: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使用频率非常高,常常要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流转。其中,承运人的识别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海事审判领域对此问题,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于提单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义重大:涉及索赔对象的确认;关系到权利、义务主体的明确。一、承运人识别的现实困难(一)提单上承运人的记载不明。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一般体现在三个地方:首先是提单正面抬头;其次是提单正面右下角提单签发人的签章栏目;再次是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definition clause)或“光船租赁条款”(demise clause)。这些条款会对承运人有所界定,但常常又与提单其他内容相互矛盾。目前,识别承运人主要通过上述记载来判断,但判断标准的漏洞也是日益明显。这是因为现在航运市场上借用其他公司提单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仅凭提单抬头确定承运人,是缺乏充分依据的。对于提单由承运人代理代为签发的情况,遇到代签不规范,根本很难认定承运人的身份。这也常常伴随着因为提单签发不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要求而遭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此外,也有法院依据船舶登记识别承运人,其理由是:由于海商法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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