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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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汤慧.生效法律文书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J].中国房地产,20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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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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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镇江市房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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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践中,除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之外,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房屋权利的情形也时常发生。二者区别在于:前种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生效要件,即仅签订合同而不完成登记,房屋权利不会发生变化,此种模式学理上称为“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后种情形属于公权力行使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非生效要件,生效法律文书本身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的意义在于便于将来处分房屋(《物权法》第28条、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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