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恶法亦法"命题及对中国法律发展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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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怡,虞晓.简析"恶法亦法"命题及对中国法律发展的意义[J].新财经,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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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怡 虞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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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吴怡(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宪法行政法教研部);虞晓(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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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恶法亦法"被视为是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性命题,也是最不为理解的一个命题.笔者认为,这是恶法亦法这个命题甚至是纯粹法学这个命名被简单理解所导致的.根据本文对于纯粹法学的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解开人们对于法西斯时期"恶法亦法"这个理论为专制统治服务的误解.因此对于希特勒时期的恶法,纯粹法学的完整分析评价应该是:"恶法亦法,但其为无效的".这与后来哈特所言"恶法亦法,但它是如此邪恶以至于不用遵守"表达的近乎是一个意思.因此,分析法学派的学者面对恶法,并没有将价值判断否定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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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恶法亦法 分析法学派 纯粹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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