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种特殊的要约答复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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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正.对两种特殊的要约答复的思考[J].现代经济,2007,6(8):13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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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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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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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对要约的答复过程中,有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修改;二是由于传递过程延误导致要约答复在规定的期限之外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将上述要约答复视同于承诺,但是赋予要约人进行及时否定的权力。本文引入“准承诺”这一概念来反映它们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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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要约 承诺 准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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