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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种特殊的要约答复的思考
作者姓名:
余正
作者单位: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09
摘 要:
在对要约的答复过程中,有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修改;二是由于传递过程延误导致要约答复在规定的期限之外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将上述要约答复视同于承诺,但是赋予要约人进行及时否定的权力。本文引入“准承诺”这一概念来反映它们的特殊性。
关 键 词:
要约
承诺
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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