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税务局于1993年7月19日,以国税发1993]043号文件发出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通知内容是: 为了对纳税人开展一次深入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彻底清理漏管户,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增强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识,从而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一、换证的范围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外,所有纳税人都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持原有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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