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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禁商,有所为、有所不为
引用本文:虞德林.民宅禁商,有所为、有所不为[J].现代经济,2007(9).
作者姓名:虞德林
作者单位:温州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摘    要:许多地方居民住宅改为商业用途,一时间大家议论纷纷,有的赞成、有的反对,对于民宅禁商的利弊,可谓是仁者仁见、智者见智,笔者从物业管理的角度认为民宅应禁商,其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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