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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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纯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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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郊区技术监督局!泰安2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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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由此可见 ,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行为 ,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避免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 ,或者证据可能灭失以及以后难以取得时 ,依法行使的强制措施或证据保全措施。这种行政行为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诉讼。因此 ,笔者就登记保存的作用、条件、要求、根据以及如何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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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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