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贷款实行“统贷统还”的办法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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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康明.林业贷款实行“统贷统还”的办法势在必行[J].山西农经,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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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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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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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这里所说的“统贷统还”的贷款办法,就林业贷款而言,就是林业部门将其所辖区域内或所辖单位发展林业或治沙的贷款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承贷,到期由该实体负责偿还。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发信贷部在《1996年的开发信贷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分行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林业、治沙贷款实行统贷统还的办法进行尝试。但必须由农发行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批。”对此,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林业、治沙贷款实行统贷统还的办法是可行的,并具有普遍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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