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规则与工商行政执法 |
| |
引用本文: | 刘璐.自认规则与工商行政执法[J].工商行政管理,2003(16). |
| |
作者姓名: | 刘璐 |
| |
摘 要: | 当事人陈述依其性质可分为叙述和承认。当事人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表示承诺或者认可。其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称为自认,自认将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对诉讼请求的承认称为认诺,认诺将产生认诺者直接败诉的后果。自认制度是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我国学者大多认为自认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①,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自认可以作为工商行政执法中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