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铁路客运新规定对消费者权益法基本精神的侵害 |
| |
引用本文: | 黄罕敏.浅谈铁路客运新规定对消费者权益法基本精神的侵害[J].商,2012(8):137-138. |
| |
作者姓名: | 黄罕敏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铁道部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新规定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如果乘客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但是购买了动车票的旅客却不受此限制,还可以办理改签手续换乘其他车次。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在权利义务方面地位不对等,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威胁到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以及受尊重的权力,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质疑的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精神提出了挑战。
|
关 键 词: | 权利义务对等 人格尊严 受尊重权 社会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