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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辽宁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请人:连某等40人。被申请人:某工业用布厂申请人诉称:我们是被申请人的职工,2003年转制,全员买断。转制后,我们40人又和现企业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2009年1月4日,企业通知我们不再和我们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经济补偿。我们特请求市总工会经予法律援助,使我们能得到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辩称:企业与职工是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工业用布  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  法律援助  工会法律工作  补偿问题  劳动关系  工资标准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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