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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立法的积极作用及需要改进之处
作者姓名:郑晶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北京,100101
摘    要: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权益争议,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合同法》并未在其分则中涵盖旅游合同类型,这一立法状况给旅游实务造成了不小的困扰.此次《旅游法(草案)》(下称草案)专设旅游服务合同一章,规定了旅游流程中涉及的部分合同,其中包价旅游合同又占据绝大部分的篇幅,这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旅游合同立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一种共识:在《合同法》没有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其立法体系时,在旅游法中规定旅游合同也是一种合理的技术选择.草案第53条至第63条完整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以及相应的合同责任,相关立法界定了旅游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旅游消费权益纠纷提供更确定的裁断标准,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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