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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其他应付款”成为“防空洞”
作者姓名:马琴
作者单位:惠农区审计局
摘    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要求“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然而在现实中,其他应付款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几乎已成为“大杂烩”:有的单位明细科目根据经济事项而不是特指对象挂账,挂账时间一长或会计人员调入调出就找不到支付对象;有单位将上级拨款或接受的捐赠款挂人其他应付款,而不能真实反映权益;

关 键 词:应付款项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防空洞  经济事项  明细科目  会计人员  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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