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我们安徽省滁州市各级工商机关在推行基层工商所监管模式改革过程中,强化了工商所办案工作,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所办理的案件数和罚没款金额均占到全市总数的70%以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楚地看到工商所办案还有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加强。我们在执法监督检查和案件核审中常发现一些案件调查取证不够充分,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做出剖析。一、基层工商所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不充分的突出表现1、对法条理解有误。如对《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32条第七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有意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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