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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引用本文:秦勇.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4):36-42.
作者姓名:秦勇
作者单位: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语外贸系,助教,硕士,广东,广州市,510300
摘    要:取得时效制度是民法时效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取得物权的方式之一。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以及囿于传统道德的考虑,我国民法长期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其物质制约性决定了它必须适应、服务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90年代以后,尤其是1992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取得时效制度在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生的错综复杂的各种财产关系中日益显示出重要性,因而探讨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运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取得时效制度  占有  所有权  中断
文章编号:1009-0975(2004)04-00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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