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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对56号令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操作意见
摘    要:1998年6月9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就大连市工商局提出的驰名商标被用作企业名称登记等有关问题,下发了《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商标局认为:驰名商标认定后,对认定前业已发生的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追溯。理由有三:一、符合国际惯例。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对业已存在的侵权事实作出处理,是以侵权事实的存在为认定前提的,在驰名商标认定后对已发生的权利纠纷作出相应处理是理所当然的;二、符合有关规章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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