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一国两Q旷即—个国家,两种制度,是邓小平1982年在谈到解决香港问题的方针时向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正式提出来的。在此之前,1981年叶剑英在关于大陆与台湾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中实际上已包括一国两制的内容。由于台湾、香港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而“一国两制”首先是在不改变两地现行制度的条件下实现统一的一种做法。从用和平的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创举。但是,用传统的国家学说来解释,在许多人眼里,这只能说是一种权宜之计,因为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两种对立的制度是不能长期并存的。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无论怎样把特区和整个国家分开来看待,用整体与局部、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来说明,或者说两种制度和平共处理论已可以用之于一国之内,都不能完满地说明为什么一个主权国家内两种对立制度可以并存到5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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