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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司法之缺失
引用本文:南霞.浅析我国公司法之缺失[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1,23(3):32-34.
作者姓名:南霞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行政学院
摘    要: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它的出台比西方国家最早的公司立法晚了近300多年.由于受特定的历史条件限制,它在内容上或多或少的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痕迹,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直到这时,我们国家才对已经实施6年多的现行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的修改.但是这次的修订仅仅涉及两个条款的内容(即第67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具体规定以及第229条关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性规定),它并未对公司法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进行修订,因而这次的修订可以说只是局部、片面的.鉴于此,本文拟就目前公司法中存在的已被实践证明不当的一些问题进行粗浅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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