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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代理制度对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挑战与应对
引用本文:陈泓言,张德明,曾摩托.我国民事代理制度对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挑战与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8):257-258.
作者姓名:陈泓言  张德明  曾摩托
作者单位:1.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3. 晋江市人民法院,福建,晋江,362200
摘    要:我国的代理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中,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及受西法东渐的影响,我国代理制度已从直接代理的时代过渡到直接代理、隐名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并存的时代。然由于我国的《仲裁法》并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国代理制度的变化已给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对这些挑战进行分析并找出应对的方法。

关 键 词:隐名代理  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仲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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