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代理制度对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挑战与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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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泓言,张德明,曾摩托.我国民事代理制度对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挑战与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8):257-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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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泓言 张德明 曾摩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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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3. 晋江市人民法院,福建,晋江,36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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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代理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中,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及受西法东渐的影响,我国代理制度已从直接代理的时代过渡到直接代理、隐名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并存的时代。然由于我国的《仲裁法》并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国代理制度的变化已给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对这些挑战进行分析并找出应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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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名代理 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仲裁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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