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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引用本文:杨明月.试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J].中国房地产,2005(4):64-66.
作者姓名:杨明月
作者单位: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生效。《解释》的第8条、第9条首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合同纠纷中如有法条中所规定的五种欺诈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解释》保护购房者的最大“亮点”。不可否认,《解释》的公布解决和填补了房地产法律的某些空白,保护了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同时对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房地产交易领域中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有着重要意义。在《解释》对…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案  法律规范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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