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保险法》第128条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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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凤茹.呆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保险法》第128条的理解与适用[J].经济师,2006(1):261-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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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凤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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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太原0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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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法》128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完善了我国保险代理法律制度,非常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非常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保险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来更深层次分析《保险法》128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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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代理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善意且无过失 |
文章编号: | 1004-4914(2006)01-26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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