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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保险法》第128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宋凤茹.呆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保险法》第128条的理解与适用[J].经济师,2006(1):261-262.
作者姓名:宋凤茹
作者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太原030001
摘    要:《保险法》128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完善了我国保险代理法律制度,非常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非常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保险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来更深层次分析《保险法》128条的理解与适用。

关 键 词:保险代理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善意且无过失
文章编号:1004-4914(2006)01-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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