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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的终结——评《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引用本文:薛宁.劳务派遣制度的终结——评《劳动合同法》第92条[J].经济论坛,2009(24):137-139.
作者姓名:薛宁
作者单位:江苏工业学院
摘    要: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2条会使用工单位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企业不敢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制度名存实亡。故该条没有法理依据,不仅解决不了现存问题,反而会引发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所以,应将该条修改为,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连带赔偿责任  监管缺失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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