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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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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要求在境内股市实施国有股转持,股改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首发上市的公司须按首发时实际发行股份数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社保基金持有。此办法甫一出台,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关 键 词:国有股减持  社保基金  划转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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