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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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俊,吴玲凤.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内蒙古财会,1994(1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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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俊 吴玲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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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就业局,内蒙古财税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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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商业零售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宜直接冲减存货,而应调增进销差价。原因有二:第一,零售企业的存货一般是按售价核算的,而已征税款的调整对象是存货的实际成本。二者性质不同,无法调整。例:某企业期初库存商品100件,单位售价500元,存货金额50,000元,进销差价15,000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50,000-15,000)×14% =4900元(因期初存货是在实行新的增值税率前购进的税率按14%计算)如直接调减存货,会计分录为:借: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 4900贷:库存商品 4900调整后存货金额=50,000-4900=4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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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企业 商业 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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