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地域扩至所有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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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6月22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由原来的4个城市扩大至20个省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通知》指出,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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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物贸易 人民币 结算 跨境 地域 人民银行 市场原则 海关总署 |
Financial Department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Taxation cancel export rebate on partial commodi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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