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税收筹划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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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轶.新会计准则下的税收筹划分析[J].时代经贸,2008,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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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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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福建,厦门,36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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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
1.1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中的税收筹划
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刻意多提或不提.对于经营情况变化引起的相应减值准备冲回,应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减值准备计人当年利润中.但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只得预提坏账准备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基金,多数资产的减值准备在税法上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新准则实施之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是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一种常用的利润平滑方法.在新准则中,各项资产可以继续计提减值准备,但不允许转回,这使很多节税方法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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