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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实务视角探析买卖合同撤销权
引用本文:李振军.以诉讼实务视角探析买卖合同撤销权[J].商,2013(15):179-180.
作者姓名:李振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法学院
摘    要:本文以北京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视角,对合同效力认定与标准,房屋中央空调噪声污染与房屋质量的关系,撤销权行使条件以及噪声污染的司法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房屋噪声污染来源于地下二层中央空调主机,并非上述房屋本身质量所致。不能将中央空调所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作为本案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的法定理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物业部门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合同效力  撤销权  噪声污染  房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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