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项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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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规定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支持和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四项优惠政策是: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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