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中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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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致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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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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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担保行为原则上是无偿的,因此除非公司以担保为业务,以取得担保费,或与公司业务有关,能为公司取得利益,法律应对公司所有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而非仅仅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对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在认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行为无效时,应正确确定该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和行为后果等方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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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 对外担保 无效 法律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6-5024(2004)04-0112-03 |
修稿时间: | 2003-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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