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慈善组织的活动在数量和复杂程度上的增加导致了对于资金的大量需求,因此慈善组织不得不寻找新的收入来源来支撑组织活动。实践中,有一部分慈善组织通过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者进行有限合伙来筹集资金。有一部分慈善组织通过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者进行有限合伙来筹集资金。然而,对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可能导致了资金外流、不公平竞争以及税收利益转移等现象和问题。因此,关于慈善组织活动是否可以利用有限合伙形式的问题,存在争论。肯定一方认为有限合伙的运用增加了安排上的灵活性,法律不应该由于可能出现的税务优惠转移而否定慈善组织在有限合伙中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本文观点认为,慈善组织和商业投资人参与的有限合伙只要没有浪费慈善资源,即符合免税目的。而且,关于前者所关心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严格的有限合伙协议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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