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般说,构成反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低于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销售给进口国;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中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或威胁,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条件。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占欧洲市场份额1995、1996、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与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便提起反倾销诉讼,而一旦诉讼发生,则最终确定为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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